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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 公司对有关伦理经营的举报者及有关举报参考陈述者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按照另外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。
2) 仅限于调查结果认定举报内容属实,对举报结果导致公司收益增加或损失减少的案件进行补偿。
1) 收益增加或损失减少额被称为补偿对象价额。
2) 对同一件事情支付补偿金的事由重复时,以大金额为准。
3) 相关损失的案件中,因与举报内容不符的原因发生相应损失时,损失金额不包括在赔偿对象中。
补偿金是以收益增加或损失减少额为标准的补偿对象价额的5%,最多不能超过1000万韩元。
1)确认举报内容不属实或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确认事实的,不予支付。
2)已举报的事项或伦理经营室及外部机构已知,正在进行调查或已完成惩戒程序的事项。
3)被媒体报道等已公开的事项。
4)伦理经营室职员举报的情况。
5)其他补偿审议结果认为补偿不合适的情况。